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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上的法律知识,大家需谨记!

发布时间:2024-01-03 点击次数:667 文章来源: 东莞冠琳包装盒有限公司

一、产品包装要求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品牌包装盒.jpg

二、产品包装要求


  根据GB1.7《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包装标准的编写规定》第3章的规定,编写产品包装标准时除应符合GB/T1.1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两项具体要求:


1、应将包装、流通环境条件具有共同要求的产品划分为一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包装标准。该条规定就是要求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它是针对以往没有单独的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要求只在产品标准中笼统地列几条,不能确保产品安全而提出的。但为控制产品包装标准数量过多,规定按包装、流通条件要求大致相同的产品分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


2、产品包装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应能用试验方法等加以验证。该条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标准中只规定那些能够得到证实的特性。没有具体内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许写入标准。产品包装标准中的要求应尽可能用数值表示,并可以用试验方法加以验证。


三、产品包装说明


  产品的包装说明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宣传产品功效、争取消费者了解、指导人们正确消费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是指附着或系挂在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雕刻及印制的说明。标签可以是附着在产品上的简易签条,也可以是精心设计的作为包装的一部分的图案。标签可能仅标有品名,也可能载有许多信息,能用来识别、检验内装产品,同时也可以起到促销作用。


 通常,产品标签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包装内产品数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编号、贮藏应注意的事项、质检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图案或实物照片的标签有明显的促销功效。


2、包装标志

  是在运输包装的外部印制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及它们的组合。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三种。

  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Mark),是指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反映收货人和发货人、目的地或中转地、件号、批号、产地等内容的几何图形、特定字母、数字和简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标志是根据产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产品,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做出的标志。指示性标志指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储存、作业中引起注意,常见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标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见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四、产品包装详细法规

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2、《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快消品包装设计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 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食品包装设计;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6、《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17、《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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